人文学部法学专业成功举办模拟法庭教学观摩活动
10月21日晚,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法学专业“法证先锋——模拟法庭教学观摩活动”在文科中心A302教室成功举办。本次活动既是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出战辽宁省第二届高等院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前的一次展示,也是法律系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的一次探索。
出席本次活动的有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副部长李冲老师,法律系副主任陈光老师、刘琳琳老师和王越老师,以及法律系赵大千老师和包建华老师。活动由包建华老师主持,审判长由法律系姜瀛老师担任。公诉人、辩护人、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法警等均由法律系参赛队员担任。本次开庭针对被告人石迁(张立同学担任)自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间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进行审理,庭审程序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庭审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和宣判阶段,完整地呈现了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全部环节,同时也增加了现场提问、审判长释义判决书和嘉宾点评环节,既让在场观众体会了法庭的威严与魅力,也让法学专业学生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运用规则有了更为直观的体验。
庭审准备阶段,首先由书记员(李嘉美同学担任)宣布法庭纪律,接下来审判长对被告人石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确保庭审准备充分,控辩双方对庭审准备环节没有异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吕晶同学担任)首先宣读了针对被告人石迁涉嫌盗窃罪的起诉书,完整地陈述了被告人所实施的四次盗窃行为的过程,以及成立盗窃罪的原因,并列出了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清单。起诉书宣读结束后,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公诉人(孙恬静同学担任)对被告人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地讯问,被告人当庭否认了自己犯盗窃罪的事实,对相关犯罪情节或者表示记不清,或者称受他人所诱,并辩称自己四次盗窃行为中已有两次受过了行政处罚,后两次盗窃行为也仅有一次成功等。在之后的辩护人(吕佳、赵硕两位同学担任)发问中,被告人也表达了几次盗窃是同伙主导,自己只是被迫参加,盗窃的原因也是生活过于贫困的观点。
在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先后出示了九组证据,包括案件调查时被告人与证人的讯问笔录、案发小区录像、价格鉴定书等。辩护人则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习惯以及相关法律原理等,对控方提供的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主要从关联性以及证明对象等方面,进行了质证辩驳,公诉人也一一作了回应。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行政执法中的言辞类证据能否直接用于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本次盗窃罪认定是否违反“重复评价”原则,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用以论证各自所提出的观点,精彩纷呈,引人入胜。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诚恳地表达了对受害者的歉意,表达了自己不会再犯的决心,希望法庭能给予其公正的审判。
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休庭期间,由参与旁听的同学进行提问,包建华老师和控辩双方的同学认真作了解答。再次开庭后,审判长对本案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石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宣判结束后,姜瀛老师就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结论进行了阐释,让参与旁听的同学对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接下来是嘉宾点评环节,赵大千老师首先表扬了控辩双方精彩的庭审表现,然后为队员们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更深层次地剖析各自的观点,而不仅是停留在对法条、司法解释等抽象概括的层面。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的沈吉律师也对本次活动发表了自己的想法,为控辩双方的出色表现点赞,然后结合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就庭审所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与讲解。
至此,本次模拟法庭教学观摩活动顺利结束。本次活动很好地展示了我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水平与精神风貌,也为今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积累了经验。欢迎各位老师和同学继续关注我校法学专业学生今后的相关活动!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