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1.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系)制定,教务处审定。制定原则与要求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
2.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每24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3.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4.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5.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应由教研室或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6.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技术基础课实验(如物理、化学、电工电子、力学、机械基础、计算机基础等)必须开出占计划总学时30% 以上的设计型和(或)综合型实验。其余课程亦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开出一定数量的设计型、综合型实验。
1.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学院(系、所)应于期末前具体落实。
2.各学院(系、所)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中的详细安排(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及教学进度等)汇总后报教务处。
3.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4.所有实验均应编写实验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单独设实验课的应编写实验教材,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5.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过程。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数与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之比应大于3。
6.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7.实验设备应保证:基础课应达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应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达到开出实验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应超过8人。
8.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各类实验课15-18人(半个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9.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10.学校、各学院(系)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1.资格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或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5)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教学质量。
1.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10%-4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2.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3.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1) 实验预习; 2) 实验操作; 3) 实验记录; 4) 实验态度和表现; 5) 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1)-4)项成绩时,第5) 项成绩无效。
4.实验指导人员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变动情况); 历年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
历年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 历年(届)实验指导书;
实验试作、试讲记录; 实验项目卡片;
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 近3年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2000年4月教务处下发的《大连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和1997年11月实验设备处下发的《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实验考核办法》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