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院(系、部、处)由设备秘书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要逐台建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调出、报废、报失、报损等手续。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院(系、部、处)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到设备秘书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各院(系、部、处)间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仪器设备,要由经手人征得设备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设备秘书处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五、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院(系、部、处)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六、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力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领导会同设备秘书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系、部、处)设备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处备案。
经各院(系、部、处)主管领导、技术人员、设备秘书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具体赔偿处理按《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酌情办理。
七、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八、本制度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